关于开展2014年度低保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增加病种)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有慢性疾病人员的管理,做好2014年度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再保障增加病种)申报审批工作,根据《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试行)补充意见》,以及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有关办理慢性病、重大疾病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病种
1、慢性疾病的病种
城镇低保: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肺结核、高血压2级以上
(含2级)、冠心病 、风湿性心脏病 、脑血管疾病(出血性、缺血性伴偏瘫)、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分裂症、强迫症及情感性精神病原发性)、恶性肿瘤(提高免疫力治疗及相应检查)、帕金森氏综合症。
农村低保:农合办的慢性病病种。
2、重大疾病病种
城镇低保: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血友病。
农村低保:农合办的重大疾病病种。
二、申报对象
2014年度新申报的患有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2014年再保障对象慢性病增加病种的城镇低保对象。
三、申请办理程序
1、已经有住院病历(近2年之内的)直接到所住医院(三等甲级)的医保科(农村的低保对象直接到医院的农合办)办理,具体办理要求按照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吉林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规定执行。
2、没有住过院的低保对象办理程序,按照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吉林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规定执行。
3、将审批合格后的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交到街道救助事业中心进行认定审批。
四
、申请审批程序
1、街道(乡镇)负责受理日常救助申报工作,填写《吉林市城乡低保对象慢性病、重大疾病(增加病种)申报审批表》。
2、区负责把新申报患有慢性疾病的低保对象、再保障对象增加病种的低保对象《审批表》报送到是社会救助事业局办公室。
3、由市社会救助事业局统一审批、认定。尔后印制医疗救助卡。
4、由市社会救助事业局报送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入网备案。
五、几点要求
1、申报慢性病、重大疾病(再保障增加病种)低保对象需要提供《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表》、医疗保障卡、身份证。
2、2014年前已经享受日常救助的低保对象不再进行审批认定。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登记和没有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表,不得享受日常救助待遇和再保障增加病种门诊开药的待遇。
4、各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把符合日常救助条件和再保障增加病种条件的低保对象,建立《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日常救助档案》并将信息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5、提供材料(所需复印件用A4纸粘贴)
①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
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各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按要求将《吉林市城乡低保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到市局,审批完成后《审批表》由社会救助事业局和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分别保存,希望各区按照市里要求组织好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再保障增加病种)审批认定工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